著作权与科技成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的关系

阅读:3606 2020-01-01 21:44:06

为了提升个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个体需要正确区别,著作权与科技成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法律条规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著作权与科技成果权关系

著作权与科技成果权之间也存在一定交集,该交集主要集中在学术研究领域,因为科技成果权主要针对科研成果,因此相对应的著作权即为学术领域。当某学者提出前沿的学术论点时,并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进行理论论证,获得同行评审的认可,此时学术文章则受到著作权保护。当学术理论被企业用于实践验证,并获得具体的科研成果时,企业的科研成果则会受到科技成果权保护。

二、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关系

(一)工艺品与著作权

美术工艺品具有鲜明的知识产权,但是由于美术工艺品包含了原作者的创意构思与制作造型,因此将美术工艺品界定为著作权保护,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没有得到统一的认可。如德国在界定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基于美术工艺品的特殊性,采取双重法律保护的模式,即艺术家创作的建筑艺术作品,不仅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例如当西班牙画家毕加索的世界名画《格尔尼卡》,与中国的瓷器结合之后生成的艺术作品,则可以享受双重保护。瓷器上的画作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而瓷器的外观设计造型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要面向的保护领域为装饰品,如手镯、花瓶、雕塑、戒指等艺术造型商品,这些美工艺术商品着重体现了外观的造型设计,因此仅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中,并不为美术工艺品提供双重法律保护,因此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是矛盾的关系,无法对其相关的美术工艺品进行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保护[1]。

为了很好的解决美术工艺品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定义问题,需要基于市场的发展,坚守著作权的保护理念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原则。如市场中的美术工艺品生产后得到了著作权保护,他人未取得著作人的准许,不得进行大量商品生产,在著作权的保护下,企业根本不会再花费时间去申请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专利权保护的时间周期有限,无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因此当美术手工艺品生产制作后,著作权不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原作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则需要及时申请美术工艺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障自己的作品受到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因为若是原作者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其他的企业厂家则可以进行大量模仿,一旦商品的造型被市场接受时,原作者的专利保护则会受到一定损失。

(二)艺术作品与著作权

在工业商业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了增加消费者的文化认同感,大量艺术作品应用于商品生产过程中,如影视作品、绘画、书法、摄影等,由于艺术作品属于原作者的知识创新,受到著作权保护。当著作权保护的艺术作品,应用于其他产品时,则需要由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合理保护。

现代艺术与商品销售密不可分,很多艺术作品都被添加到商品外观造型中,如齐白石先生画的游虾,被企业生产制造于脸盆的外部进行销售,由于齐白石先生的文化号召力,因此印有游虾的脸盆销量非常好。齐白石先生的绘画作品受到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在未经著作人的准许下,他人不得直接使用相关艺术作品。即部分商品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他人可以模仿抄袭,当企业的商品设计取得了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则受到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權保护,他人不得进行模仿。由此可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存在着权利交集。

为了有效划分界定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关单位进行协商时,可以采取“一次卖绝”的管理策略,以科学合理协调两者之间的法律交集,避免不法分子投机取巧获得不法所得。这里提到该协调策略主要是指,著作权保护著作人创作的绘画、美术、书法、影视、摄影等艺术作品,当相关的艺术作品使用于商品时,著作人需要对受著作权保护的艺术作品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对应的商品企业。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以后,企业通过艺术作品与商品的造型结合创新,则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时相关的艺术作品信息,则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如故宫博物院在电商平台推出的“故宫美妆”产品,就是由企业对故宫文化IP的深度开发,进而设计制造了故宫口红商品。在故宫口红的外观设计受到专利保护时,此时对应的故宫部分产业文化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由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保护。

在“一次卖绝”协调策略应用时,企业第一次将艺术作品应用商品销售,在销售之前必须得到著作人的同意,并给予著作人一定的商业回报。当企业第二次在同样的商品使用艺术作品时,此时著作人需要将著作权的保护权利进行卖绝,以完成著作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转让[2]。

一旦文化作品的知识产权被著作人转让后,企业将获得文化作品的永久产权,同时生产的商品造型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其他企业不得进行商品仿制。假如文化作品在不同类型、不用领域进行使用,此时的绘画、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关系

商标是企业的市场标识,主要由文字与图形组成,一旦企业申请了商标的专用权,则受到国家法律保护。通过对商标进行研究分析可知,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很可能是其他著作的内容,如文学作品、书法作品、绘画作品、摄影作品等。

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在商品中使用原作者的内容。企业设计的商标图案,假若不通过商标局注册等级,则无法得到保护。但是著作权对涉及的文字图形具有保护权利。

由于同样的事物受到不同法律条文的保护,且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同,因此当出现企业商标纠纷案件时,给法院的裁定造成了一定困扰。因为商标内的文字与图形受到了国家著作权保护,因此很多企业投机取巧,不进行商标注册,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商业活动。

为了合理协调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基于一刀切的知识产权转让机制,即一旦著作权保护原作者的文字与图形用于企业商标设计后,原作者将作品的知识产权完全转让给相关企业,此时原作者的部分著作则不受到著作权保护。而转让的内容形成了企业商标,此时企业商标则需要进行统一注册,受到国家商标法律的监督与保护。

随着大众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文艺美学作品用于企业商标,当文学著作首次应用于商标时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市场当中的其他商品再次使用的相关商标时,此时需要商标法律进行管理,著作权则不对保护。通过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并集的规范调整改变,明确了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衔接法律尺度,不仅保障了著作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了企业市场竞争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在文章中分析了著作权与科技成果权的前后关系,探讨了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交集问题,分析了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交集。经过汇总可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仍需要不断完善优化,细化不同领域的产权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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